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者被企业退回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更新日期:2018-06-22 23:12:34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者被企业退回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例:甲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又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并约定人力资源公司将甲某派遣至乙公司从事工作。后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将甲某退回至人力资源公司。同日,人力资源公司以乙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甲某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焦点
人力资源公司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即,用工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为被派遣劳动者安排工作,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能否直接依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意见: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用工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为被派遣的劳动者安排工作时,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工资,或者重新派遣劳动者。
例外:在重新派遣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此种解除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仍然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附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