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具体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
更新日期:2018-07-04 22:32:56
如何确定具体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
1999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多年来形成的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其中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集中征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收取保险费。
《条例》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根据国务院《条例》 规定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断增多,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市实行了地方税务局 征收各项或单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不仅社 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更重要的是建立起了 “地税征 收,财政监管,社保核定、发放”的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新体制。
未来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发展趋势,一是逐步实行由基层 主管税务机关既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同时也负责社会保险费 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管理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和单独设立的地 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共同负责。二是社会保险费向社会保险 税过渡。税收是国家借助法律形式筹集资金的一种手段,税收本 身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借助法律手 段强制地实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
性。社会保险税按统一税率征缴,克服了不同地区、企业和职工 之间负担不均、待遇不同的弊端。改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险税的 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是大势所趋,但相关法律、法规何时实 施,需要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