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更新日期:2018-07-01 17:44:58
为什么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同工同酬的权利难以落实。“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派遣工人有权与就业单位的工人同工同酬。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低于同岗位的正式职工,有的只相当于正式职工的一半左右,最低工资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有些国有企业尽管逐步做到了同一岗位工资相同,但福利待遇等其他 收人仍然差别很大。一些用工单位在某些生产部门全部使用派遣工,使得 派遣工无法用相同或同类岗位正式职工工资作参照,以此规避同工同酬的 要求。部分企业甚至采取“逆向派遣”方式,将原有的正式工转入劳务派 遣公司成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来继续工作,其岗位、工作内容不变,但 身份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劳动报酬方面与正式职工拉开了差距,直接损 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近年来劳动争议信访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之
二是一些劳务派遣工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受损。目前我国各项 社会保险各地区在缴费基数、费率等方面都有不同。如某省一些劳务派遣 单位在省会城市等地招收并派遣职工,却通过其在经济落后地、市甚至经 济不发达的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在当地参 保,以此减少参保费用支出。也有的单位不给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直接 剥夺了劳动者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三是一些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难以实现。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派遣工有权在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 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某省总工会统计,该省有近半 数的派遣工未加人工会。多数派遣单位中未成立工会,一些用工单位工会
也没有把派遣工纳人其中,派遣工无法参与用工单位的民主管理。部分派 遣工心理落差较大,没有归属感,有的认为自己是企业的“二等公民”。
四是劳务派遣工职业发展空间小、机会少。劳务派遣工难以获得业务 培训机会。除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对具有管理和技术能力的劳务派遣 工开展培训外,多数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没有对劳务派遣工开展必要 的培训。派遣单位一般在劳务派遣工输出后就不再对派遣人员进行技能培 训。大多数劳务派遣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剥夺,成为职业技能培 训中被边缘的特殊群体。劳务派遣工难以获得奖励和晋升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