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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部分积累制下转移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改革?

更新日期:2018-07-01 17:21:14
采用部分积累制下转移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改革到底好不好? 前面介绍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杨绍红的主张,笔者对其观点不敢苟 同。 第一,“个人缴费”行不通。社会保险缴费必须采取强制性,即使是个人也不 例外。尽管存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然而一旦允许个人缴费自愿,很多人会放弃缴费, 最终结果影响农民工享受养老待遇水平,不足以保障退休农民工的基本生活。 第二, “统筹资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90%—并转回输出地”,这种做法不合理。农民工为劳 动力输入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使用农民工的企业为输入地政府贡献了税收;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资产购置、工作人员薪酬及办公经费本来就是由政府财政承担的。 输人地政府在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转移过程中克扣其中10%,不仅是无理的要 求,而Pl.会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带来麻烦。 第三,转移后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到底是采取完全积累制还是部分积累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完全积累制不利于农民工的 城市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是采取部分积累制,而国家正在致力提高其统 筹层次,最终实现全闻统筹。如果农民工:养老保险采取部分积累制,最终也要实现全 国统筹。农民工养老保险采取部分积累制,转移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这种改革 走了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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