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重庆市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制度及其局限性?
更新日期:2018-06-25 22:39:10
如何理解重庆市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制度及其局限性?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重庆市于 2002年9月I日颁布了《重庆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北 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此外,江苏、浙江、广东和福建等地 也建立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与 城镇职工适用同一的制度模式,即农民工与城镇职X—道,分别参与城镇养老保险制 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等;只是在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有所区别,如 北京、广州、南京、南昌等城市。二是单独为农民工设立新的综合社会保险制度,如上 海、成都、大连等市。
2010年前,我国不是没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而是在各个社会保险统筹 地区建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分析研究典型的农民工社会 保险制度,可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供决策依据。
(一)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制度及其局限性
2002年9月I日重庆市实施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 方案,其缴费义务方面规定如下: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 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 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 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 的缴费比例为7.5%。其享受待遇方面规定如下:(I)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2)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 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3)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 院医疗两项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
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外来从业人 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在实践中,工伤(意外伤害)和医疗的发生和赔付率不高,重庆市外来劳动力管理中心 已缩小这两项险种开支的比例,从2004年10月8日起将老年补贴的比例提高到
7%。
重庆市外来从业人员社会综合保险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老年补贴不仅远低 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且不能享受社会统筹的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全部用于 工伤(意外)和医疗保险,工伤(意外)和医疗保险没有个人账户;养老补贴没有统筹部 分,只有个人账户。综合保险制度在贯彻过程中变成了工伤(意外)医疗保险现收现 付制和养老补贴的完全积累制,不便于与城镇职工的“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的接续。 其次,老年补贴、T.伤(意外)和医疗5者的比例并不固定,增加了制度变迁时计算的 复杂性,不便于与城镇职工的“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轨。再次,外来从业人员 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一 次性兑现老年补贴与逐月领取相比,其保障退休老人基本生活的作用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