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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招聘计划
学校2016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岗位详见《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1)。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三、招聘原则和方式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在本次招聘中,每位应聘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分岗位竞聘。
四、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品行及职业道德和教书育人的精神;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学历和年龄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硕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4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4日);
6.在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没有受过处分;
7.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8.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条件;
9.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学位)证书;
10.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五、招聘程序和方法
按照网上报名、资格初审、资格复审、专业科目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
报名工作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组织完成,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多岗位报名者视为报名无效。凡符合条件者下载《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如实填报后提交至指定邮箱完成网上报名。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 11月7日
电子邮箱:cqyygz_rsc@163.com
(二)资格初审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按招聘岗位条件对《报名登记表》进行初审。2016年11月11日在学校网页(www.cqyygz.com)公告栏公布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三)资格复审
初审合格人员须由本人参加资格复审。
1.时间:2016年11月18日-11月19日
2.地点: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人事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资格。
3.复审材料
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及岗位所需其他条件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职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名证明和经个人签名、单位加盖鲜章的报名表。非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应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chsi.com.cn)认证查实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予以确认。
(四)未达到开考比例人员的处理
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该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特殊岗位或急需紧缺人才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五)专业科目测试(分值100分)
复审合格人员须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组织实施的专业科目测试。
1.时间:暂定于2016年11月28日, 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2.地点:具体地点以通知为准。
3.测试方式:医药卫生类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测试方式为试讲;非医药卫生类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思政部专任教师、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办专业技术人员、高等教育研究所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辅导员)专业科目测试方式为笔试加试讲。笔试分值为100分,试讲分值为100分。
具体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以校园网公布为准。
4.专业科目测试成绩构成
(1)医药卫生类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测试成绩=试讲成绩
(2)非医药卫生类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思政部专任教师、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办专业技术人员、高等教育研究所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辅导员)专业科目测试成绩=(笔试+试讲)×50%。
5.专业科目测试总分值为100分,60分为合格,未达到60分者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60分以上者(含60分), 按从高到低顺序,根据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按1:2比例参加面试。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凡面试比例低于1:2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其中,特殊岗位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参加考试考核考生的专业科目测试(含笔试、试讲)成绩等情况,将及时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结构化面试(分值100分)
1.时间:暂定于2016年12月9日, 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2.地点:具体地点以通知为准。
3.结构化面试,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组织实施。学校组成考评领导小组及评委负责面试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环境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工作态度等。
4.结构化面试总分值100分。60分为合格,未达到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5.成绩构成
考试考核总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60%+结构化面试成绩×40%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与专业科目测试成绩、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一道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网站及时公布。
(七)体检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效数字)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当总分相同时,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专业科目成绩、面试成绩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结构化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人选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参加体检。
1.时间:具体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2.体检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八)考察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考生主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其缺额按照该岗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考生中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一次性递补。
考察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九)公示
考试考核等有关事宜可登录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网站查询。
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单位等。
(十)聘用审批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双方履行权利义务,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2016年应届毕业生,2016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的,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否则视为不具备应聘条件,取消聘用资格。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试用期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六、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联系人:蒋老师、刘老师 联系电话:61969023、61969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