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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揭秘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的5个经典案例解析

更新日期:2018-07-04 21:39:40
2018最新揭秘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的5个经典案例解析 【案件名称】重庆欧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唐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6年11月11日重庆欧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欧迪公司)与重庆市新唐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新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欧迪公司向新唐公司派遣劳务员工,双方约定包括“为保障乙方劳务员工的合法权益,甲方必须为乙方劳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生活场地及充足的工作时间,甲方保底工时不低于251元小时/人/月,低于此工时按照保底工时计算劳务费用……”协议签订后,欧迪公司向新唐公司派遣了220名实习学生,后因新唐公司未按期支付劳务费用而将其起诉法院。 【裁判意见】本案审理法院认为: 1.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欧迪公司将实习学生派遣至新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劳务派遣的法律构成要件,且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 2.双方“保底工时不低于251元小时/人/月”的约定此明显违反了劳动者关于最长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而认定双方签订的派遣协议无效。 3重庆杰博劳务派遣公司分析总结 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的分析,重庆杰博劳务派遣公司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派遣协议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协议,但基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法律关系以及对于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双方在订立派遣协议时的意思自治明显受限,约定内容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对双方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二)用工单位是否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承担连带责任 1有关此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如下误解 认为只要用工单位按派遣协议约定支付了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或者即便是还没有支付,派遣劳动者也没有依据要求用工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因为和派遣劳动者真正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应该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主体是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只能依据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履行合同责任。此种误解明显是简单的以合同相对性原理对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作出的片面认识,忽略了其特殊的法律关系属性,与我国劳务派遣特殊用工情形下依然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相违背。 2我们不妨梳理一下此方面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关于此问题的司法判例观点 从重庆杰博劳务派遣公司检索到的相关案例来看,大多司法实践均支持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例如: 【案例名称】任庆贺与济南鑫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案号】(2017)鲁01民终5197号 【案情摘要】2012年6月1日,鑫玖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鑫玖公司)与中石化济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石油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鑫玖公司向济南石油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并约定了合同期限。2012年7月1日,鑫玖公司与任庆贺签订《劳动合同》后,将任庆贺派遣至济南石油公司工作。后在派遣用工过程中产生争议,任庆贺先后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起诉要求鑫玖公司、济南石油公司向其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裁判意见】本案一审法院经查明相关事实及证据后,认定用人单位鑫玖公司须向任庆贺支付欠发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济南石油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4重庆杰博劳务派遣公司分析总结 从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在劳务派遣用工中,派遣劳动者因工资支付等原因起诉的,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般都会作为共同被告,进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社会保险的缴纳虽不具有可诉性,但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亦有为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实质责任。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用工单位承担了上述连带责任后,可以依据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进行追偿,当然此种追偿属于民事权利救济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支付义务主体 1关于此问题,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刘东坡与上海金茂锦江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沪0115民初5628号。 【案情摘要】2017年年初,刘东坡与上海现代现代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刘东坡担任大客车驾驶员,并被派遣至上海金茂锦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工作。刘东坡在金茂公司上班至2017年10月10日后再未到岗上班,且在现代公司发出要求上班的通知后依然没有上班,在此情形下,刘东坡、现代公司先后向对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现代公司为刘东坡办理了退工手续。2017年11月3日,刘东坡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金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0394.94元,被驳回后刘东坡将金茂公司与现代公司共同起诉于法院,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我们且不论现代公司是否有义务向刘东坡支付经济补偿,只看生效判决是如何认定金茂公司的相关责任的:“金茂锦江公司系用工单位,并非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适格主体。” 【案例二】唐绍烈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成都天府新区双流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川0116民初1142号。 【案情摘要】此案案情与上述刘东坡案相似,派遣劳动者以派遣单位成都天府新区双流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流人才公司)及用工单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九江街道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之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赔偿金及经济补偿。 【裁判意见】本案生效判决作出法院最终认定:“……因双流人才服务公司系劳动合同相对方,原告唐绍烈主张双流九江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重庆杰博劳务派遣公司分析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关于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相关条款,我们可知,派遣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主张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其支付义务主体应是与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这也与企业采用劳务派遣分散用工风险的基本目的是相吻合的。 (四)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责任承担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重庆杰博劳务派遣公司分析 以上法律规定已经明确,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责任承担主体是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具有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义务,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大多数情形下都需为派遣劳动者的工伤承担连带责任。此方面的案例基本都支持此种观点,重庆杰博劳务派遣公司在此不再赘述。但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方以派遣协议约定而拒不承担工伤责任的情形,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派遣协议的约定仅属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的民事约定,并不能对抗双方对工伤责任的承担义务,当然可以在承担后依据派遣协议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五)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 1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2相关案例精解 【案件名称】上诉人孙林、江苏佳弗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佘明亮、楼琴芳、鞠文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7226号 【案情摘要】孙林经江苏省众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佳弗林公司从事出租车客运工作。2014年11月12日19时28分许,孙林在驾驶佳弗林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苏A×”的出租车过程中将行人佘晓飞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孙林因事故伤害赔偿与佳弗林公司及死者家属发生争议。 【裁判意见】本案生效判决作出之二审法院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第二款规定为依据,认为孙林系受江苏省众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佳弗林公司执行工作任务,其在执行工作任务当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用工单位,即本案中的佳弗林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对原审法院由孙林承担侵权责任,佳弗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不当认定予以纠正。 3重庆杰博劳务派遣公司分析总结 与劳务派遣中工伤责任承担的原则恰恰相反,派遣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以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派遣单位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究其原因,重庆杰博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发生工伤并非派遣劳动者个人主观愿意,也非用工单位能直接有效管控,故最终责任的承担遵循了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设定,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承担。而在实际劳务派遣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控,此过程中如若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符合“谁用工,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更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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